•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7-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2388

关于印发《浔阳区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10 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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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浔阳区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第6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7月10日


浔阳区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浔阳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全过程、闭环式监管,防范化解招标投标领域风险,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债券、政府融资资金、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权责清晰、全程监管、失信惩戒的原则,压实业主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责任。

第四条 区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区住建局、区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区财政局负责财政预算评审、资金拨付监管。浔阳公安分局依法查处招标投标领域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项目业主单位履行招标组织、公平竞争审查、标后履约管理第一责任。

第二章 标前准备与决策监管

第五条 业主单位对项目发包方式、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关键条款须经班子会议集体审议。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符合法定情形拟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一)工程项目财审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项目财审价在4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的,应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进行交易。

(三)工程项目财审价在50万元以下的,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招标。

第六条 项目招标前必须完成财政预算评审,未经评审不得组织招标、不得拨付资金,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批复概算。

第七条 招标人是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第一责任主体,重点排查不合理条件、歧视性条款、隐性壁垒等排除、限制竞争情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协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程序性与合规性核查,对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及时通报招标人整改。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合理引导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在招标公告中设置资格审查条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采用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资信法、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要督促招标人落实好“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评审环节。对于供应充足、潜在投标人竞争比较激烈的招标项目,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判断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处理程序。

第九条 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银行转账、银行保函、电子保函、银行汇票等保证金形式,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相关凭证,以确保保证金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限、范围、行为规范、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托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完整登记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统一归集公布招标代理机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落实市级制定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章 招标投标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全程留痕可追溯。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驻场监督,及时制止、处置开评标异常行为,固定证据备查。

第十二条 严格合同价格管理,招标人要严格按照《九江市浔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管理工程变更,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对技术复杂、管理要求高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置答辩环节及其评分标准,并在评标环节增设项目建造师现场答辩形式,作为评审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考查其实际能力、项目理解及管理思路。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强化人员资格证明审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发现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缴交社会保险的,经查证属实依法依规处理。投标人拟派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施工员),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当从其他单位撤出;有在建工程的,应当从在建工程中撤出。未能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截止日前撤出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无法履约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要核实上述人员相关证书、社保、公积金证明及“江西住建云”实名制信息登记情况。

第十五条 健全投标企业数量异常预警与执法联动机制,对单个项目投标企业数量异常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发改委,并启动围标串标专项调查,对查实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处置。

第十六条 严格评标专家抽取与管理,专家从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活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无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资格预审合格人有异议的,招标人经核实,发现不符合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标后履约与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 推行标后履约提醒谈话机制,由业主单位牵头,联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标后履约提醒谈话,必要时可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驻招标人纪检监察组参加。履约提醒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履行、人员及设备投入、工期及进度、质量与安全、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廉洁自律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履约提醒谈话单位应将谈话记录等留存项目档案,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及后续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是防范转包、违法分包第一责任人。招标文件和合同须明确允许分包范围、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违约责任,分包须经业主单位书面批准,违法分包要及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严格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中标单位的项目建造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为准),除因无法预见的原因外,中标后至合同履约完成前,原则上严禁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严格审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变更申请必须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杜绝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监管,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出勤率,并约定与项目规模相符的违约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核查到岗履职情况,对出勤率不达标的违约行为,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加强资金日常管理,防止资金被挪用、转移的现象发生。招标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办理计量审核手续时,必须提供上一个支付周期内工程款使用情况书面报告、银行流水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对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其中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收款人应为招标人批准的分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严格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履行审批程序,严禁随意变更、虚假签证、擅自增加工程造价。

第五章 信用管理与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区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将信用信息纳入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公示。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管中发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暂停投标资格、行业性惩戒外,对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等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实现“行刑衔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充当“保护伞”或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实现对市场主体与公职人员的“双向惩戒”。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履行项目建设全流程决策、审查、监管责任,造成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资金损失等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及标后监管等工作中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公开曝光等联合惩戒。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及时移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市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住建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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