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8-0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2209
关于印发《浔阳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政办、区直各单位办公室及区属国有企业:
《浔阳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第68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浔阳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区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企业权责边界,更好的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区财政局出资企业和其所属的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股、参股的国有全级次企业。比照区级单位管理的企业参照出资监管企业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出资人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可以授权国有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负责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企业章程、重大事项核准等事项。
(二)依法依规履行财务监督管理、债务风险研判与管控职责。
(三)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监管人主要职责:
(一)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负责监缴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二)负责对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事后评价机制和落实责任追究。
(三)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指导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
(四)指导推进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五)抓好监管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建立健全监管企业人才储备交流机制,统筹国资系统人才资源。
(七)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指导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八)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职责:
(一)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收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管理运营所属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资源。
(三)从事项目建设、资产管理、投资融资、资本运营,加强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引导。
(四)以专业化人才队伍及市场化的方式推进区属国有资产资本化,努力拓展增量国有资本。
(五)贯彻区委、区政府的战略意图,推进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引导带动区属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六)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自主负责企业投融资活动,严格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
第三章 组织与人事管理
第七条 企业实行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比照区管干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按照区委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选聘的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选聘方案事前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核,由企业实施,选聘程序结束后,拟聘用人选报区国资管理中心;企业员工由企业自主决策进行考核管理。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聘用基层人员,年度招聘计划和选聘方案事前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批,在区国资管理中心指导下,企业负责组织实施,选聘程序结束后,人员聘用情况报区国资管理中心。
第九条 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机构设置中出现的职能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应当进行归并整合;对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内设机构数量,严格控制企业人员数量。
第十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区国资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定并适时调整。考评工作由区国资管理中心组织开展。
第四章 企业投融资运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依法监管—资本运营—资产经营”的架构,出资人依法授权国有企业进行资本运营及下属公司自主开展资产经营。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国有企业董事会除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关职权外,依照区委、区政府的战略意图,出资人进一步授予国有企业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方式、投资范围和具体投资项目。
(二)企业内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兼并重组、股权管理等资本运营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参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等业务。
(四)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的融资方案。
(五)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的融资事项和金融机构授信贷款事项。
(六)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七)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制定企业员工薪酬分配方案。
(八)出资监管企业以外的各级次企业注册资本及资本变动事项。
(九)出资监管企业以外的各级次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十)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战略意图,实施相关重大战略决策。
第五章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报告的形式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备案。
第十四条 需经出资人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同意的事项:
(一)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注销。
(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无偿划转、增资扩股、核减股东权益。
(三)区属国有企业对区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担保、融资和拆借资金事项(以担保、类金融为主业的公司除外)。
(四)其他按规定应报区政府同意事项。
第十五条 需经监管人审核报区政府同意的事项:
(一)纳入薪改范围的出资监管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及上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
(二)纳入薪改范围的出资监管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及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
(三)出资监管企业直接在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下同)的。
(四)出资监管企业经营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事项,或会议研究需要上报区政府讨论研究的经营项目。
(五)其他按规定应报区政府同意事项。
第十六条 需报出资人同意的事项:
(一)国有企业及子公司向全资公司以外的企业出借资金(拆借资金为本公司或子公司主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及子公司向全资公司以外的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担保作为本公司或子公司主业的除外)。
(三)出资监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出资监管企业下属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注销。
(五)出资监管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六)国有企业及子公司年度对外融资计划。
(七)其他按规定应报出资人同意事项。
第十七条 需报监管人同意的事项:
(一)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年度用工计划及总额配置方案、年度招聘计划。
(二)国有企业年度预算草案(含年度调整草案)。
(三)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薪酬分配等奖惩方案。
(四)投资监管企业经营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报监管人研究决定。1000万元以下项目经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人报告。
(五)其他按规定应报监管人同意事项。
第十八条 需报财政局核准的事项:
(一)国有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
(二)国有企业重大财务支出、其他财务支出情况。
(三)国有企业采用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国有企业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五)出资人认定需其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由国有企业决定并需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的事项:
(一)国有企业按时报送季度国有企业合并财务报告和子企业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合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的,在次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后按时报送。
(二)国有企业按时报送经审议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国有企业及子公司上年度末企业人员情况。
(四)国有企业管理层人员之外的薪酬分配等奖惩方案。
(五)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亲属子女在本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含国有企业控股公司等关联企业)。
(六)国有企业重大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七)国有企业班子成员在其他企业及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或出国出境的。
(八)国有企业在区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
(九)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
(十)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境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问题和隐患(包括事故及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损害国有企业形象的)。
(十一)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国有企业及下属公司重大涉诉案件及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十二)国有企业认为需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报告时间及形式:
(一)企业对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事项需按规定程序履行完党组织会议程序后,第一时间附具体书面材料报送出资人或监管人。国有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一事一报,明确相关领导进行跟进。
(二)遇紧急特殊事项的可先行口头报备,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正式材料。
(三)报告事项涉及需上级备案、核准和批复,并有明确办理时间期限需求的,应一并注明。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事项的分类处置:
(一)报告事项需上级备案、核准、转报和批复的,企业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同时,提请出资人或监管人及早介入,靠前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有效提高办事效率。
(二)其他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所涉及公司应同步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事项要求:
(一)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二)报告事项不影响原工作流程。
(三)国有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制度,明确相关领导进行跟进。
(四)定期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区出资监管机构不得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有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内部制度体系,并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下属公司授权经营和管理激励约束、防范风险等制度文本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今后设立的区属国有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在没有出台新办法之前,此办法仍执行,直到新政策出台废止。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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