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浔阳网 发布时间:2026-08-07 10:28
各街道党政办、区直各单位办公室及区属国有企业:
《浔阳区国有资产租赁、出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第68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浔阳区国有资产租赁、出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租赁、出售行为,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资产交易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九江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操作指南(试行)》(九国资字〔2024〕22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浔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依法开展租赁、出售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定义与资产范围
(一)国有资产: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国有资产。
(二)租赁:指在不转移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资产占有、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出售: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方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过程全程公开,保障所有潜在交易方平等参与权利。
(二)等价有偿原则:租赁租金、出售价格基于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损。
(三)程序合规原则: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法定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
(四)保值增值原则: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利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区属国有资产租赁、出售全流程管理;区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国有资产租赁、出售工作与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衔接,指导国有资产租赁、出售方向与区域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需求相匹配,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资产占有、运营管理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开展资产评估、组织公开交易、签订合同及资产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租赁条件
(一)资产产权清晰,权属关系明确,未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二)符合资产使用性质,不影响本单位核心职能履行,且无政策禁止租赁情形。
(三)拟租赁资产为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优先保障公益事业需求。
第七条租赁期限和底价确定
国有资产租赁实行分类管控、按租金分级、与投资回报匹配的期限管理,严格控制长期租赁,严禁变相延长租期。
(一)按资产类型确定基础租期:
1.普通门面、商铺、办公用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宾馆、酒店、中型商业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3.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装修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4.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装修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超大型综合体、产业载体,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二)按年租金底价实行分级管控:
1.年租金底价30万元以下的,租期最长不超过5年;
2.年租金底价3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租期最长不超过7年;
3.年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租期最长不超过10年。
(三)租赁期限按资产类型优先确定;同时符合租金底价分级管控的资产,按两者中期限更短者执行。
(四)租赁期限超过10年且不超过20年的,须符合招商引资、重点产业、公益民生或大额改造投入等情形,经资产占有单位集体决策、主管部门审核、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复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并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动态递增机制。
(五)出租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对拟出租资产进行价格评估,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需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为后续的招租工作提供价格依据。首次对外招租和租赁期满重新招租的资产,原则上应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闲置时间超过12个月的资产参照首次对外招租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六)首次对外招租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和市场询价。首次对外招租流拍后,出租单位可以自主确定下浮10%重新对外招租,再次流拍后,经租赁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再次下浮10%重新对外招租,累计下浮不超过20%。连续两次流拍的,出租单位可以重新对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不含首次对外招租)。
第八条免租装修期
续签合同的,原则上承租人不享有免租装修期。经公开招租的,根据资产规模和用途可以给予免租装修期。一般门面或办公场所,装修期为1-3个月;宾馆或酒店等中型资产或首次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装修期为3-6个月;资产基础状况较差的大型资产,装修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年。免租装修期纳入租赁总期限统一核算,不得在租期外另行叠加。
第九条 公开交易要求
(一)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浔阳区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通过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公开招租。
(二)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以及企业战略合作需要的资产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承租方以及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用于教育、卫生、医疗、养老和便民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产租赁;以及区委、区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招租。
(三)招租信息应在交易平台及相关媒体公示。①鼓励出租单位与媒体建立合作关系,采取年度合作包干方式建立稳定招租信息发布渠道(不作为强制要求);②出租单位在中国浔阳网或单位公众号发布招租信息,可被认定为对外发布。③单项资产年租金高于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50万元至100万元的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50万元以下的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租赁审批程序
(一)内部决策:出租单位对出租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出租资产明细、出租期限、预期租金等核心内容。
(二)资产评估:出租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对拟出租资产进行价格评估,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需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申请审批:出租单位对项目按规定需要披露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所有责任,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
依法合规确定承租方后,出租单位应与承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履约管理
(一)租金收取:出租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建立租金收缴动态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监督检查:出租单位应对出资资产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确保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产,防止发生违法违规事件,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到期管理:对即将到期的出租资产,出租单位要提前3个月与承租方沟通了解情况,鼓励原承租方续租;如承租方无意向续租的,出租方要提前做好后续对外招租方案。原承租方退出租赁解除合同前,双方应就解除合同事项及时达成共识,确保资产完整、准确、安全移交。
第十三条续租转租
原承租方在合同期满前书面提出续租申请,经出租单位审查原承租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和后续使用方案等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且续租租金不低于原租赁价格的,出租单位可以自行研究确定续租。承租方如以资产租赁为主业,经出租单位同意并在签订合同中详细约定的条件下,承租方可以对资产进行转租,其它情况下承租方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
第十四条租赁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收益,扣除税金、资产评估等费用,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国有企业资产租赁收益,扣除税金、资产评估等费用,经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收取并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保障国有资本权益。
第三章 出售管理
第十五条出售条件
(一)资产产权清晰,已完成权属登记或确权证明,无任何权利瑕疵。
(二)符合国有资产优化配置要求,如低效运转、长期闲置、与单位发展规划不符等需退出的资产。
(三)涉及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重大事项的,已完成相关论证及公示程序。
第十六条公开交易要求
(一)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浔阳区国有资产出售原则上应通过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法定方式公开征集受让方。
(二)交易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出售审批程序
(一)内部决策:出售单位对出售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出售原因、资产清单、处置方式等。
(二)资产评估:出售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对拟出售资产进行价格评估,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需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申请审批:出售单位对项目按规定需要披露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所有责任,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交易合同与产权变更
(一)交易完成后,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明确价款支付、资产交付、税费承担、产权过户等责任。
(二)受让方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后,出售方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四)出售收益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收益,扣除税金、资产评估等费用,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国有企业资产出售收益,扣除税金、资产评估等费用,经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收取并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保障国有资本权益。
第四章 合同管理与后续监管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
(一)出租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对出租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资产损毁、擅自转租、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
(二)承租人、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资产占有单位可解除合同,收回资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资产占有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租赁、出售档案,归集审批文件、评估报告、交易记录、合同文本、资金结算凭证等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第二十一条动态监管
(一)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操作、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及时纠正。
(二)资产占有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出租出售资产台账、租金收缴、合同履行等情况,接受动态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规责任追究
(一)对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售、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规避公开交易、低价出租出售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评估机构、交易平台等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的,取消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资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损失赔偿
因违规操作、合同违约等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形处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保密要求等特殊资产的出租出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不公开交易,但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审批。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需处置国有资产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或划转。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与施行日期
(一)本办法由浔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