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浔阳网 发布时间:2021-04-25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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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浔阳区困难群众实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浔阳区困难群众实物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7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4月25日

( 此件主动公开)

浔阳区困难群众实物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保障水平,规范发放程序和审批流程,切实发挥实物救助在社会救助中的突出作用,根据《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必要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也可以给付部分生活必需的实物”的规定,浔阳区特色开展传统节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和“爱心卡”实物救助工作,逐步探索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第三条  实物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救助物资应优先采购“绿色”产品、扶贫产品。救助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浔阳区民政局是实物救助的主体,对实物救助工作负有组织、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传统节日慰问

第四条  传统节日慰问对象为常住在九江的浔阳区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每户一年享受一次慰问。

第五条  慰问对象的确定。每个节日慰问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民政局认定,实行动态调整。社区(村)负责本辖区内慰问对象的摸排、登记工作,确定慰问名单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名单人员信息进行核查,由社会救助民主评议会最终认定慰问对象。

第六条发放物资的审定。区民政局救助办制定发放物资清单,每样物资提供三个品牌和询价单位,区民政局党组会研究确定“送温暖”物资、标准和数量。

第七条物资供货方的确定。供货方应通过市场询价比价方式确定。区民政局下发物资采购询价函给局党组选定的询价单位,并收集询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报价单。各询价单位报价经区民政局党组会研究,按照保质保量最低价原则,确定供货方。区民政局负责与供货方签定采购合同。

第八条慰问对象名单和慰问物资需在民生资金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区民政局依据职责通过抽查、回访及其他形式,对物品质量、数量等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爱心卡”实物救助

第九条“爱心卡”实物救助对象可每月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物品。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对象为常住本辖区居民,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家庭成员中含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儿、高龄老人的低保家庭;

(三)低保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且经区民政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的对象。

第十条  申请“爱心卡”实物救助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填写《浔阳区爱心救助卡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社区(村)收集申请材料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一条  “爱心卡”实物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每年联合开展一次全面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因其他原因退出特困和低保保障的,自动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二条救助对象名单在民生资金监管平台长期公示。

第十三条“爱心卡”实物救助物品由浔阳区“爱心超市(慈善超市)”进行发放。区民政局对“爱心超市(慈善超市)”负有监督、指导职责,通过抽查、回访及其他形式,对物品进行质量监督,区民政局与“爱心超市(慈善超市)”签订物资采购发放合同,爱心超市所有物品必须明码标价,持“爱心卡”购买物品价格低于市场零售价5%。区民政局救助办不定期对爱心超市“爱心卡”实物价格和市场价格进行抽查比对。

第四章  临时实物救助

第十四条  临时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在普通救助暂时无法有效提供帮助时,可以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切实化解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

第十五条临时实物救助对象可由街道办事处依据《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2016〕141号)和浔阳区关于“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相关规定直接认定,并给予救助。救助后,街道办事处应妥善保留救助人员信息及发票复印件、现场图片等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依据职责每年对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含实物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审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区纪委监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民政局依据本办法对救助环节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在实物救助管理和资金使用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下达和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虚报项目、虚列开支骗取救助资金;

(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救助资金;

(四)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帮助伪造证明材料;

(五)违规调整救助对象,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六)不经过集体研究和市场询价比价程序,擅自决定实物救助物品供货商;

(七)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不依法公开,搞暗箱操作;

(八)其他违反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进行约谈提醒;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纪委立案调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浔阳区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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