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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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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30
日 浔阳人事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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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我局制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为了使这一机制协调、有效运转,切实履行维护本辖区劳动关系稳定的职能,现就工作职责划分和相关会议制度明确如下:     
一、建立职工维权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一)建立由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司法、法院、经委、发展和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职工维权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区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协调会议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区政府文建华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宗强、区总工会主席汪先通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协调会议成员。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职工维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及需要协调会议成员单位配合解决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李忠副局长兼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和落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工作事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联络员,便于及时沟通信息,反映情况,落实工作。     
(二)职工维权工作协调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会议召集人主持。经协调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协调重大事项,应由全体成员参加;一般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参加会议成员。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均要认真贯彻落实。     
    (三)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把职工维权工作落实到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各个环节,融入到依法行政的职责体系和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层职工维权和实施法规工作负有监督、指导、检查和责任追究的职责。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签订和履约情况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国资监管、经委、发展和改革、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范围,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将维权“关口”前移。针对当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比较突出、基层维权工作难度较大等问题,要以保障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为重点,开展阶段性的联合维权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转送、交办的职工来电、来信、来访问题推诿、拖延和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对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职工维权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开辟职工维权专栏等多种形式,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同时,披露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反面典型,为建立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社会化维权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开展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在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把困难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纳入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援助体系。人民法院要对工会代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及重大侵权案件,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积极提供司法保障。     
信访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职工信访工作的指导,定期对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加强职工信访的督查督办工作,协同建立劳动关系预警、预报、预控机制,努力把职工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民政部门要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支持工会把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纳入社会救助范畴。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工法律维权中心的作用,在为职工提供就业帮助、医疗互助、生活救助的基础上,运用协调调解、参与仲裁、代理诉讼等手段,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同时,要加强与部门和地区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健全横向跨地区、纵向到基层的维权工作网络,形成信息互联、工作互动、优势互补的社会化维权机制。     
二、三方协调机制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按照三方参与、平等协商、合作原则及时研究、解决、处理全区范围内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把劳动关系协商会议制度与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规范完善仲裁庭办案制度,强化劳动争议仲裁自身监督。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劳动仲裁公信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侧重企业内部调解,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立在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     
四、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机制     
加强劳动监督部门的执法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活动,督促企业行政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各类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劳动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和强制力。主动取得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开展对劳动关系协调有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活动,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经常开展检查行动。大力查处劳动违法案件,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实行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办法,形成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将企业的违法行为置于严密监控之中。对有些行业,实施重点跟踪和防治,最终有效维护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建立健全上下连通、部门配合、地区协作的工作网络。要落实街道、社区的工作责任。要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五、实行职工维权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实行维权责任制度。要通过实行维权责任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职工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为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提供政策支撑和制度保证。     
(二)实行职工维权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转送、交办的职工来电、来信、来访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不能按期处理或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当向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说明情况。     
(三)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维权工作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相关执法检查和视察,抓好落实人大、政协执法检查、视察意见的督办。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增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的合力,特别是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要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严肃查处,切实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纳入法制轨道。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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